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豪宅稅(高價住宅)試算

「豪宅稅」不是正式的稅目名稱,實際上是兩種不同制度的通稱:①台北市對「高級住宅」課徵的房屋稅加價(持有稅);②出售民國105年1月1日前取得、且無法提出原始成本證明的房屋時,國稅局依「財產交易所得標準」設算所得,達到財政部「高價住宅」門檻者,獲利比例固定為20%。以下提供兩個工具分別試算,請依實際情境選用。

工具一:高價住宅門檻比對與台北市房屋稅加價試算

建物構造
建物使用執照核發日期

房屋稅資料(僅用於台北市高級住宅加價試算,留空則不列入試算)

面積、單價與構造僅用於判斷「台北市高級住宅」三項要件;其餘縣市目前沒有專屬的房屋稅加價機制,僅會被列入高價住宅門檻比對。

試算結果

所在縣市高價住宅門檻
房地總價與門檻差額
每坪單價(概估)

台北市高級住宅三項要件檢核(僅台北市適用)

    工具二:舊制房屋出售財產交易所得設算試算

    僅適用「民國105年1月1日前取得」且「出售時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證明」的房屋。若物件是105年1月1日後取得,出售時一律適用房地合一稅,與此工具無關,請改用「房地合一稅試算」。

    取得日期是否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前?

    此為「無法舉證成本」時國稅局的設算方式;若您能提出實際成本、費用憑證,仍可依規定採實際金額申報,通常更為有利,建議先請教會計師比較兩種方式。

    設算試算結果

    是否達財政部高價住宅門檻
    適用比例

    試算依據(工具一):財政部「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」所定高價住宅門檻(台北市6,000萬元或每坪120萬元/新北市4,000萬元或每坪75萬元/桃園市、新竹縣市、台中市、台南市、高雄市3,000萬元或每坪50萬元/其他縣市2,200萬元或每坪35萬元,總價或單價達標即算);臺北市高級住宅認定標準(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、每戶不含車位面積80坪以上或每坪單價100萬元以上、房地總價8,000萬元以上,三者須同時符合,資料來源:臺北市稅捐稽徵處,資料檢視日期115年7月27日);臺北市高級住宅房屋稅加價方式,民國90年7月1日後建物按固定比率+120%(即房屋現值×2.2)加價,90年6月30日以前建物則以調升路段率方式加價,無固定倍數。另中央銀行自2024年9月19日起實施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,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最高成數降至3成、無寬限期。

    試算依據(工具二):財政部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(115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11400690240號令,僅適用105年1月1日前取得、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房屋)。達高價住宅門檻者,所得額=實際成交總價 ×〔房屋評定現值 ÷(房屋評定現值+公告土地現值)〕× 20%;未達門檻者,所得額=房屋評定現值 × 當地一般設算成數(桃園市13區成數如上表)。此設算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,依全戶邊際稅率課稅,本工具以您選擇的邊際稅率直接概算增加稅額,非正式結算金額。

    本工具僅提供概估,未涵蓋房地合一稅、土地增值稅、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等其他稅賦事宜,非正式核稅或核貸結果,正式認定與稅額請以國稅局、臺北市稅捐稽徵處、所在地方稅務局或承貸銀行核定為準。
    資料查證日期:2026-08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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