斡旋金到底要不要付?出價議價前先搞懂這 3 件事
「這間我很喜歡,仲介叫我先付斡旋金,不付好像談不下去⋯⋯」看房看到喜歡的物件,很多人第一次遇到「斡旋金」三個字都會愣一下。 它到底是什麼、一定要付嗎、跟「要約書」又差在哪?這篇用白話文一次講清楚,議價前先弄懂,才不會因為不了解規則而吃虧。
斡旋金是什麼?
當你出價和屋主的開價有落差時,仲介通常會請你先支付一筆「斡旋金」,委託仲介拿這筆錢去跟屋主談價格。 如果屋主同意你的出價,這筆斡旋金就會直接轉為「定金」,雙方也就有了要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的義務。
簡單說:斡旋金是「用錢表達誠意」,讓仲介有籌碼去跟屋主談,但也代表一旦談成,你就要準備簽約了。
要約書是什麼?跟斡旋金差在哪?
如果你不想先付錢,也可以選擇簽「要約書」——這是內政部制定的定型化契約範本,你只需要寫下購買的意思表示(出價、附帶條件等),交由仲介去跟屋主磋商,不需要先拿出現金。 一旦屋主承諾接受你的要約內容,雙方一樣有簽約的義務。
依規定,房仲業者必須主動告知你「斡旋金」和「要約書」可以二選一,不能只讓你知道其中一種,這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。
斡旋金金額怎麼算?
斡旋金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定金額,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抓房屋總價的 2%~5%,或是由仲介公司訂一個固定金額(常見約落在 10 萬~50 萬元之間),各家仲介公司的做法可能不同,簽之前可以直接問清楚。
反悔會怎樣?斡旋金 vs 要約書比一比
這是大家最在意的部分,情況要分「屋主還沒同意前」和「屋主已經同意後」來看:
屋主還沒同意之前
不管是斡旋金還是要約書,只要屋主都還沒同意你的出價,你都可以無條件要求撤回、退回斡旋金,不會有任何損失。
屋主同意之後(斡旋金已轉定金)
- 買方反悔不買:定金會被屋主沒收,等於這筆斡旋金拿不回來。
- 屋主反悔不賣:依民法第 249 條定金規定,屋主必須「加倍返還」,也就是原本收的斡旋金要雙倍還給你。
簽了要約書之後(屋主已承諾)
依內政部要約書定型化契約規定,若之後任一方違約,違約方須賠償「出價金額最高 3%」作為違約金——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反悔,都是用這個標準去算,跟斡旋金「沒收 vs 加倍返還」的邏輯不太一樣。
如果是走斡旋金,買方反悔最多損失 10 萬元;如果是走要約書,違約方最高要賠 30 萬元(1,000 萬 × 3%)。 兩種方式的風險不一樣,簽之前建議先自己算一次金額,再決定要用哪一種。
簽約前,審閱期一定要用
不管選斡旋金還是要約書,都會有「契約審閱期」,可以把文件帶回家仔細看清楚每一條內容,這段期間內都還能撤回,不用當場被氣氛推著簽字。 審閱期實際天數依各仲介公司提供的契約條款為準,簽名前務必先確認清楚。
淑珠的實務建議
我會建議客戶在下斡旋或簽要約書之前,先做兩件事:第一,把契約內容帶回家看完再簽,不要在現場匆忙決定;第二,先想清楚自己出價後「反悔的機率高不高」,如果還在猶豫、條件沒談定,就不急著付斡旋金。 斡旋金和要約書都是工具,重點是你要清楚自己在簽什麼、承擔什麼責任,而不是被「不簽就搶不到」的氣氛推著走。
如果您正在看房、準備出價,有任何關於斡旋金、要約書的疑問,歡迎直接找我聊聊,我會用實際案例幫您分析清楚。
還有房產問題想問?
不管是買賣、議價還是合約問題,歡迎直接找淑珠聊聊。